王先生因不满制版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而申请仲裁,不料竟被公司公告除名。日前,闵行法院判决制版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.5万余元等。
王先生因不满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,于2008年10月7日申请仲裁,要求制版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、
高温费并补缴外来人员综合保险。公司知道后于10月22日出具公告,将王先生除名。公告内载:“业务科在职人员王××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,经部门主管与其协商,仍态度坚决,无法协商解决。现做出除名之处分。”后由于仲裁委未作出仲裁裁决,王先生诉至法庭,要求制版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。
制版公司辩称,虽对王先生作出了除名决定,但该决定经上报,上级公司认为决定错误,故在第二天就以公告形式取消了该除名决定,并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。至2008年11月,王先生因自身原因离职。因此,不同意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申请劳动仲裁系劳动者行使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,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。现制版公司因王先生行使合法权利而作出除名决定,该决定显然有悖法律。制版公司虽辩称其已取消除名决定,但王先生对此并未予认可,而制版公司也未提供有力证据。综上,制版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的除名决定违反法律规定,王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有依据,予以支持。